学校章程

长春工程学院章程

序 言

长春工程学院创建于1951年,其前身为长春建筑高等专科学校、长春工业高等专科学校、长春水利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分别隶属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冶金工业部和电力工业部,是新中国工业部门培养工程一线专门技术人才最早的学校之一。1997年,三校均被教育部遴选确定为全国示范性高等工程专科重点建设学校。2000年3月,教育部正式批准三校合并组建长春工程学院。

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学校坚持立足吉林,服务全国,面向建筑、水利、电力、冶金、有色金属、地勘等基础行业,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形成了以工学为主,管理学、理学、艺术学、文学等相互交叉融合的应用型学科体系和特色专业群。学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知识、能力、品格综合提高的素质教育理念;坚持以应用能力和工程素质培养为主线,培养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好、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坚持以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为一体,努力为相关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服务。

面向未来,学校秉承“明德致远,笃行务实”的校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基本职能,加快推进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努力为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吉林省人民政府举办。学校名称为“长春工程学院”,简称“长工程”,英文名称为“Changchu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CIT”。学校网址为http://www.ccit.edu.cn。

第三条 学校拥有湖西校区和湖东校区。湖西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395号;湖东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3066号。学校法人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395号。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办学基本原则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依据,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职能;坚持学术民主、学术自由、追求真理的大学精神;坚持依法自主办学;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学生,尊重教师;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坚持可持续发展方针,保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坚持开放办学,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坚持以改革和创新为动力,主动适应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春工程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春工程学院)、教学院(部、中心)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

学校逐步扩大教学院(部、中心)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不断增强教学院(部、中心)的办学主体作用。

第二章 学校职能与教育形式

第八条 学校主要职能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人才培养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第九条 学校设置工学、管理学、理学、艺术学、文学等学科门类,以工学门类为主体。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以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导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不断优化学科和专业布局结构。

第十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开展研究生教育、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法自主招收学生,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好、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审核并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和相关行业,并以此促进学科建设,同步带动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与国内外高校、企事业组织间的合作办学、学术交流及科技协作。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长春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团结和带领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师生头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大力弘扬先进文化,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引领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建设和谐校园;

(七)领导学校工会、妇女委员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长春工程学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学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校党委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书记主持,按届排次召开。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长春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败工作,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和校际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校长、副校长,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会议成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由校长作出会议决议。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工作管理和发展需要,设立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单位学术分委员会两级组织机构。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负责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工作,主要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评价教研、科研项目及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受理、裁定学术问题;受学校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要学术问题进行论证和咨询。

学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三人。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水平高,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工作经验丰富的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决策重要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一般每年举行一至二次全体会议。

各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审议相关教学院(部、中心)的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评价教研、科研项目及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受理、裁定学术问题;受教学院(部、中心)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和撤销;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等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中学士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硕士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主任由研究生学院院长兼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二十一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研究生和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术造诣高、治学严谨、原则性强的教授、相当职称的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进行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以教师为主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代表由各单位、部门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教代会执委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选举或对重大事项的表决选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妇女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妇女委员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妇女委员会职责。

学校建立校、二级单位两级工会、妇女委员会组织,建立并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长春工程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全校学生利益,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各民主党派校内基层组织及其他群众组织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党政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接受学校监察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院(部、中心)等教学单位以及研究中心(研究所)等研究机构,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条 教学院(部、中心)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其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提出教职工聘任或解聘、奖惩的意见,负责教职工业务培训与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教学院(部、中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制度。党政联席会议由教学院(部、中心)的院长(主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等组成。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党的建设、德育教育、文化宣传、意识形态、统一战线、人才引进、干部管理等事项的,由教学院(部、中心)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其他事项由院长(主任)主持。

第三十二条 各教学院(部、中心)的院长(主任)是该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院(部、中心)的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务。院长(主任)定期向本教学院(部、中心)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学院(部、中心)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本教学院(部、中心)的党建、思想政治和群团工作,实行党组织会议议事决策制度,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等重大事项,应先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教学院(部、中心)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主任)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等参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图书、档案、信息网络、后勤等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和研究、咨询、社会服务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依法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教育、研究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需要聘任教师及工作人员,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用)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权利,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或者聘约依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义务,同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勉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六)学校规章或者聘约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确定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五条 教师要自觉坚守“学高身正、严慈相济”的职业风尚。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努力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传播先进思想文化,弘扬优良师德师风,树立师德先进典型,培育合格人才。建立师德师风综合评价机制,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规范教师职业行为。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鼓励支持教职工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十七条 教师权益保障机制。学校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充分发挥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师风建设中的作用。充分保障教师在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尊重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学术权利和学业评定权利。充分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负责教师申诉事项的受理、调查、调解、反馈,创设公平正义、风清气正的环境氛围和舆论条件,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为教职工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交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权利,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和公平获得国家和学校的奖励或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学校规章依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义务,同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章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互助、奉献进取、艰苦奋斗的良好品格。

第五十二条 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负责学生申诉事项的受理、调查、调解、反馈,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开展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它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为困难学生提供资助和帮扶。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帮扶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来校培训、进修学员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教学与科研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学工作实行校、院(部、中心)两级管理,以二级教学单位为主。设立校、院(部、中心)两级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教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教学计划、教学运行、教学质量、教学经费等方面的管理,以及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学风、教师队伍、教学管理制度和手段等的基本建设,并围绕人才培养质量开展全面教学评价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教育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升教学管理水平;建立并实施科学有效的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和保障机制;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逐步改进应用型高级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学条件和教学环境;研究并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十条 学校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定期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优化教育体系,不断提高学生应用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定期制定和修订教学大纲,并依此实施教学,保证教学质量。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学业推行学分制管理,实施学生注册制度、学业考核制度、学业警示制度、学业重修制度和退学制度,根据学生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学籍处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学检查、教学督导和教学工作评价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并完善科学研究保障机制,切实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推动知识创新、学术进步,提升教学质量、学科专业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

第六十五条 科技项目采取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学校对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六十六条 教职工职务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归学校所有。学校对于高水平成果给予奖励。

第六十七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应用科技成果实施转化。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并严格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七章 资产 经费 后勤

第七十条 学校资产指由学校合法占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各种有形、无形资产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知识产权、学校资质与声誉等无形资产以及法定为学校所属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依规进行自主管理、使用和处置。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以及社会捐资等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争取社会各界提供资助。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与安全。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不断改革和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七十七条 学校是由国家批准,吉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七十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四)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及其他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

(三)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学校绩效工资标准及分配;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

(五)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一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工作需要,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依法招收学生;

(五)依法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六)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七)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学校的设施和经费依法自主管理、使用;

(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二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主动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五)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七)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主管部门、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交流和合作,推动协同创新。

学校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的社会学术团体在学校设立工作机构,各工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教育基金会,争取社会捐赠,筹措资金,资助学生成长,支持学术研究,促进学校事业建设发展。

第十章 校友及校友会

第八十六条 校友是指在长春工程学院及其前身具备学习经历的学生、具备工作经历的教职工,包括曾被学校聘任过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第八十七条 学校设立长春工程学院校友总会。总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地域、行业特点的校友会或校友分会。

第八十八条 学校鼓励校友支持和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十九条 学校通过校友总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继续教育提供便利与条件。

第十一章 校训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九十条 学校的校训为:明德致远,笃行务实。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徽标,双环中间的上方是手写体校名“长春工程学院”,下方是校名英文大写,双环内是由“工程”两字汉语拼音首字母“G、C”组成的三维立方体图案,主色调为蓝色。三维立方体下配有“1951”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面,旗面正中印有白色手写体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放飞希望》。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6月12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经校教代会审议通过,校党委全委会批准,报吉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十六条 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七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变化,或者国家教育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学校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九十八条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或教代会十人以上代表提议启动修订程序,经学校教代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讨论,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报吉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章程自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施行。

备注一:2013年12月23日,吉林省教育厅核准《关于同意实施〈长春工程学院章程〉的批复》(吉教法章批字〔2013〕19号)。

备注二:2020年12月21日,吉林省教育厅核准《关于同意长春工程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吉教法〔2020〕7号)。目前公布的章程是修订后的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