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1日  

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各系(院)、有关处(室)

为了更好地保证学生医疗保健的基本需要,控制学院的医疗费超支,提高学生有限的医疗经费使用效益,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一、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1、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是指计划内招收的本科和专科生。

2、 因病需要到校外医院住院必须由校医介绍,经医院院长批准,并填写外诊就医申请单方可前去定点医院就医。

3、 定点医院:朝阳区医院(首选),吉林省人民医院、医大一院、省肿瘤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结核医院、市精神病医院。

4、 住院康复出院后要尽快到校医院和财务处结清医疗借款。

5、 学生在校实习期间,拖欠学校医疗费借款,须在毕业前结清,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二、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及办法

1、 在学校医院就医的医疗费个人负担30%。

2、 在校外医院门诊就医的医疗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3、 学生入学后参加医疗保险的,住院费由保险公司按规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学院报40%。

4、 学生入学后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住院费报销时,按参加医疗保险的规定,保险公司支付的部分由个人负担,剩余部分个人负担60%。

三、医疗费不予报销的有关规定

1、 新生入学后未取得学籍期间的医疗费。

2、 未经学院医院院长批准,自行到校外医院住院的医疗费。

3、 在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医疗费。

4、 假期回家期间、因病休学、停学期间的医疗费。

5、 体检费、各种疫苗的接种费。

6、 打架、斗殴、酗酒所发生的医疗费。

7、 各种整容、矫形、镶牙、健美手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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